2005年4月18日 东地税发[2005]4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
[2005]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税
额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规定及我市自营出口货物的内资企业名
单详见东地税发[2002]156号文。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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