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6日 东地税函[2005]4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
[2003]114号)文中第一点中第(四)点第3小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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