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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4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5]168号颁布时间:2005-03-03

     2005年3月3日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5]16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的认定要求,经各市初审和 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 司等65家企业(项目)为2004年广东省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 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项目)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 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申报表“基本情况”栏中注明已享受优惠税种的详 细起止时间(年、月);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为规范申报程序和要求,企业申报资料中必须具备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报告 中应注明所申请的减免税类别。同时,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申报资料中除要 求在市税务部门审核意见中注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外,另需提交最近的、经税 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为加强对企业综合利用减免税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漏税骗税等问题,省有 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附件:2004年广东省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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