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17号颁布时间:2004-04-30
2004年4月30日 粤国税函[2004]21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
请示》(穗国税发[2004]112号)收悉。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
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4,631,775.91元、产成品损失13,373,611.36元,原材料
报废损失2,895,483.12元,以上合计财产损失共
20,900,870.39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提足折
旧的固定资产残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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