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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粤税三字[1989]28号)

粤税三字[1989]28号颁布时间:1989-05-08

     1989年5月8日 粤税三字[1989]28号   自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业务的应税 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征管难度大,要求简化征纳手续。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加强印花税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纳手续,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 产保险等业务的应税凭证,凡属业务主方的,其应纳印花税按《条例》的规定,可采取由运 输、保管、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凡属业务客方的,其应纳印花税也 可试行由业务主方代征汇总缴纳的办法。代征税款使用的凭证,可比照省局(88)粤税计 字第046号文第(三)点对代售印花税票使用凭证问题的规定,由代征单位填开专用发票 ,给客方作报销凭证。   对上述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和代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逐张加盖“印花税完税 戳记”(不粘贴印花税票)以示已经完税。“印花税完税戳记”(式样附后)由县(市)税 务局依样统一刻制,发给上述单位按规定使用。   二、上述单位代征汇总缴纳的印花税,可以按代征税额提取5%的手续费,但对本单位 汇总缴纳的印花税款,不能提取手续费。   三、上述单位汇总缴纳、代征汇总缴纳税款的缴纳期限、限额和手续,按省局(88) 粤税三字第028号文办理,其中代征汇总缴纳的税额可填列在“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 内。对“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式,各地可视实际需要予以删补。   希知照。   附件:“印花税完税戳记”式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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