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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人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64号颁布时间:2000-08-28

     2000年8月28日 穗地税发[2000]364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中规定“本单位的员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工资关系的员工。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日 粤地税发[2000]7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8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我省规定与此有抵 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9]830号   你局《关于大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劳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大地税函[19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 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 动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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