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530号颁布时间:2000-09-26
2000年9月26日 穗国税发[2000]530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粤国
税函[20000]5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必须对仓库库存及纳税人领购的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
全面清理,对尚未用完的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应广10月10日前报主管国
税机关进行核销。
二、对省外企业开出的手写改版十万元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新规定
前,仍可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0年9月14日 粤国税函[2000]511号
近来,有的地方检查发现少数主管国税机关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将手写十万元版增
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盖章改版,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
偷骗税活动。为了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于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税务违法
犯罪,省局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停止
供应使用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收缴清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用完的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应于10月10
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级国税机关库存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已改版,一律集中到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封存(顺德地区在顺德市局),并由各市局于10月20日前将收
缴封存的发票数量上报省局,省局将于11月1日前派人前往监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