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290号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穗国税发[2000]290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有关
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满一年的企业不参加年审。
二、参加年审的企业需填写我局统一格式的《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
申请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情况调查表》(附表一)(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不再粘贴合格标识,只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书》上加盖年审印章,印章式样与往年一致。是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
审印章由各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从今年起,对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亦要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单位可与广州市税务
咨询事务所联系购买。
五、请各单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证情况表》及总结报告于6月
30日前上报我局流转处;并将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情况调查表》录
入软件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将软盘上报我局(调查软件由我局稍后再发)。
六、从2000年起,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由各单
位于每年第一、第二季度自行组织开展,我局不再统一组织,但各单位应按上述第五
点的要求报送资料。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粤国税函[2000]165号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核工作,省局现就年审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是否需要粘贴合格标识,以及标识的印制和具体格式
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证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略),下称
《统计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在电
子邮件内的《统计表》上填写年审情况后,连同年审总结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局流
转税管理处。
三、自2000年起,除有新的规定外,各地按省局制订的年审办法的要求,开
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工作,省局不再专门行文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