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155号颁布时间:2000-03-03
2000年3月3日 穗国税发[2000]155号
为正确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对外资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1999年度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清算工作
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粤国税发
[1999]245号,我局穗国税发[1999]779号文转发)的要求,现将
1999年度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填报统计表。请你们通知申请1999年度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要
求填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税年度统计表》(附件略)或《广州
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年度统计表》(附件略),然后根据企业统计
表汇总填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年度统计汇总表》(附件略)和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年度统计汇总表》(附件略),并于3月15日
前将以上汇总表连同企业填报的统计表报送我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二)尽快报送1999年度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各单位必须在3月15日前将
申办1999年上半年出口退税的企业资料报送我局,在4月30日前报送企业
1999年下半年的退税申办资料,过期不予受理。
(三)填报清算表。为进一步完善退税清算工作,我局对穗国税发[1999]
118号文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作了修改(附件
略),请你们及时将新退税清算表派发给企业,并要求企业在报送第4季度退税申请
资料时填报。
(四)填报"备案表"。企业在4月30日以前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
联)、外汇收汇核销单(退税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电子信息对不上和对进项税
额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应填写《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清算单
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件略),连同1999年度退税清算表向国税机关申报
备案。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6月30日以前(远期结汇的货物在合同签定
的收款期)补齐有关单证、填表计算正确,且海关电子信息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
问题的,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否则,不再办理退税。
二、根据企业报送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货物情况申报表》汇总统计
1999年度间接出口情况,并在3月30日以前报送《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
口货物情况汇总表》(附件略)。
三、在5月30日以前汇总上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
四、关于出口报关单函调方式和退税的处理方法
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报关单的发函协查工作,加快办理退税的速度,
现对函调的方式和办理退税的方法规定如下:
(一)函调的方式。各征收单位对因不能通过海关电子信息对碰等原因而需发函
协查的出口报关单,为提高函调的效率,尽可能采取按季集中函调的方式。
(二)办理退税的方法。对需发函调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果在我局《关于对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核质量的评分办法》中规定的报送期限内仍未取得海关回函
的。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具体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1.属于"先征后退"办法的,
应将未回函关单涉及的退税额先从应退税额中剔除;2.属于"免、抵、退"税办法
的,应对未回函关单涉及的出口额按章征税。若上述关单能在退税清算期结束前取得
回函可凭所属期退税申报表复印件填报"先征后退"退税申报表申请退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