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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61号颁布时间:2000-01-28

     2000年1月28日 穗国税发[2000]61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国 税函[2000]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贯彻意见: 1.出口商品发票清单(见附件)为七联,各联次用途比照《广东省出口商品发 票》。 2.出口商品发票清单由税务机关印制;企业订购的出口商品发票清单一律由税 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3.填开出口商品发票清单,可使用电脑(加复写纸)打印和手写两种方式,不 论用那种形式填开均有效。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企业拆本使用出口商品发票清单。 请一并执行。 附件:1.出口商品发票清单(略)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 附件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      2000年1月13日 粤国税函[2000]018号 为加强出口商品发票管理,按照总局国税发[1999]200号文件的要求, 省局统一设计印制了《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现将其式样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需使用的发票,必须使用由省局统一 印制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分为手写票和电脑票两种。均为七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 记帐联、税务机关存根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海关存查联、第七联用途企业自定。 手写票规格为21.2×15cm,电脑票规格为24.1×15.24cm。为保证 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出口单位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填开发票。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原由税务机关批准印制 的无套印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出口商品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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