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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35号颁布时间:2000-01-13

     2000年1月13日 穗国税发[2000]35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 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400号)转发给你局。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对城市商业银行发生坏帐损失,可按我局《关于财产净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 审批权限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694号)中的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按我局《转发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360号)中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二、盈利的城市商业银行需要列支奖金的,仍然要专项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 批。 三、对城市商业银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按国家税 务总局国税发[1998]220号印发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的比例以内扣除,我局穗国税发[1999]360号文中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停止执 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 通知      1999年12月27日 粤国税发[1999]40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规定,如果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 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确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50%标准的,由城市商业银 行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对超过规定比例未报经省局批准的,其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增提的折旧数,不准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已形成呆滞、呆帐贷款应收未收挂帐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 凡符合坏帐损失条件的,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3号)规定的申报程序、审批权 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核销。 三、城市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及贷款呆帐认定按《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087号)规 定执行。 四、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 114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列支;凡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准在税前进行扣 除。 五、城市商业银行的工资性支出,只能在职工工资帐户反映,严禁以各种名义滥 发各种补贴、津贴、劳务费等,严禁在非工资帐户列支工资性支出。 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盈利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按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 8%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亏损的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列支奖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6日 国税发[1999]227号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城市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用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项目、标准与税收法规 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 不能作为税收扣除标准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二、关于固定资产购建问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 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 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 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关于应收应付利息处理问题。由于今年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城市商业银行 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执行。 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帐贷款应收未收挂帐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凡符合坏帐条 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加权数(平 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可逐笔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到 期存款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安全防范费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 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 批准的其他防范费用,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直接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过大, 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 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奖金扣除问题。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 金。 (一)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亏 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二)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 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济奖金。 (三)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 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业银行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实行计税工资 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执行。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六、关于国库券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 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 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 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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