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9]531号颁布时间:1999-12-27
1999年12月27日 粤国税函[1999]531号
我省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电力体制改革后,由于减费并价、取消价外收
费,出现应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为有利于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
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粤府[1998]106号)
以及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批复各地实施电价并价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省
局明确如下:
各地今年内对原属于价外费用性质,但在实施电价减费并价、取消价外收费后已
并入价内的收费(包括燃料附加费),应按2%征收率计算缴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在供电环节已按17%税率在当地征收入库的,不作调整,但同期电力企业上报的
《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进项"部分只包括供电企业收购电价
部分的进项税额。
有关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