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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9]809号颁布时间:1999-11-10

     1999年11月10日 穗国税发[1999]809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 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33号)转发给你们,结 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略) 二、实施步骤 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分四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今年第四季度对加 油机税控装置进行选点、选机。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根据加油站使用加油机的机型情况, 选择若干个加油站作试点,组织人员进行系统安装培训,年底前向市国税局提供我 市各区的加油站名单及加油机机型情况,各有关国税机关负责对技监部门提供的加油 站名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做好宣传工作。第二阶段为试点阶段,明年一季度市技术监督 局、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试点加油站开展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试点加油站的经 管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市、县级市技监局确定下阶段扩大试点的加油站名单后将名 单交市国税局,市国税局负责通知有关经管国税机关。第三阶段为扩大试点阶段,明 年二季度市、县级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扩大的试点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有关 的经管国税机关要做好配合工作。六月份市国税局、市技术监督局对试点加油站进行 总结验收,并制订全面安装计划。第四阶段为全面安装、验收阶段,明年第三季度市、 县级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我市所有加油站全面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各经管国税机 关负责做好配合工作。九月下旬市国税局、市技术监督局共同进行总结验收。从 2000年10月份起,在广州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推广使用税控加油装置。 各级国税部门和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反映在推广应用加油机税控装置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于11月20日前连同安装工作总结和加油机安装 税控装置统计表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市国税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共同制 定完善措施,加强成品油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费用处理 加油机税控装置由加油站购置并支付购置费用,购置费用除按规定可在所得税前 扣除外,还可抵扣增值税税款问、规模纳税人除外)。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 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粤国税发[1999]23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 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略) 二、税控装置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加油业务的各类加油机必须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各类加油 站安装使用的加油机税控装置必须是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 合格的产品,其他未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选用。 三、安装范围 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经营而不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均属此次安装范围。 四、实施步骤(略) 五、安装办法 加油机税控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和维修。安装人员的培训由税控装 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责。县以上国税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加油机税控装置 的安装工作进行测试、验收,加铅封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费用处理 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购置费用除按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抵扣增值税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七、发票管理 大力加强成品油销售发票的管理,凡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在收取款项 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电脑版或"广东省XX市成品油销 售发票"。 八、税款征收 试点阶段,各地国家税务局对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可按原征收方式征收 税款。推广阶段结束后,对加油站一律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征 收。 九、其他要求 1.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作,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9] 110号文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未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成品油的征收管理,重点是 从事成品油批发、航运、海运以及饮食等行业的税收管理,切实加强源泉控制,营造 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堵塞税收漏洞。 3.各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 做好宣传、培训及各项准备工作,要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以及推行中出现的问题, 分别上报主管机关。 4.安装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请各地级 市局于2000年11月底前将安装工作的总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 (略)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技术监督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 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4日 国税发[1999]110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加油站遍布全国 城乡,成品油销售量逐年增加。由于加油站经营方式和进货渠道复杂,许多加油站财 务制度不健全,致使成品油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准确掌握,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国家实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 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 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有关规定,国 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国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并组 织生产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加油机的改造和使用 (一)为保证加油站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必须对现有加油机进 行改造,即安装税控装置。本通知下发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通知 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 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加油机税控功能(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的《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对取得国家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 量、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三)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 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税控初始化软件系统由国 家税务总局设计,并下发各地国家税务局。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必须按 照规定设置统一的税控初始化接口。《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和实施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五)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 责。税控装置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取 折旧,分期扣除。 二、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使用 (一)税控加油机税控技术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中予以公布。 (二)依据《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和《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的有 关要求,新研制、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税 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 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定型 鉴定、样机试验,依据《税控加油机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审 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允许其生产、销售。 (三)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 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国内不得再生产和进口非税控加油机;2000 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因特殊需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的,须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 (一)税控加油机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实施出厂检定、安装后首次检定和周 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对税控加油 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加油机的计量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 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与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相连接的税 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的 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 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 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 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 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采取本条第三、四、五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 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七)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其经营资格。 五、安装工作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部署,安装工作分三个阶段:第 一阶段为准确阶段,主要是作好加油站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部 署,安装工作的宣传动员及人员培训。第二阶段为安装阶段,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经 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第三阶段为组织验收和总结阶段, 安装工作结束后,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审查验收,并 进行总结。各地安装工作到2000年10月底前结束,三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划分, 根据本地区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部署确定。安装工作的总结和加油机安装 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略)于2000年12月底前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金税工程 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 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采取 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作好此项工作。 附件: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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