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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4-25

2001年4月25日 粤财法[200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1]3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税发 [2000]211号“车辆购置税的减税、免征,由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 统一办理并核发减税、免税车辆的完税证明”的领土完整,车辆购置税的免税手续均 在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办理。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3月16日 财税[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 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 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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