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1]59号颁布时间:2001-06-06
2001年6月6日 粤财法[200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5月1日至文到之日前,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能够将发票联、抵扣联原票收回,并按规定作
作废处理的业务,可享受免税照顾。不能收回并作作废处理的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业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营
业执照,特种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经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查同意,方可享受
免税优惠政策。年度终了的次月10日前,县(区)国家税务局须将所有免税单位情况
报送地级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科(处)备案。
三、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
管理办法,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管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
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
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
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
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
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