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017号颁布时间:1996-01-13
1996年1月13日 粤国税发[1996]0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
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以后新
上的项目(以下简称新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通
知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范围和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新企业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退(免)税,凡已
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的“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
方法,可按国税发[1995]012号第一、二点规定办理,但不再结转下年度抵退。没
有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第(二)点规定办理。
(二)新企业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退(免)税,按国
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第二点规定的“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即对出口
货物先按照增值税规定征税,然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征税和退税
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_当期内销货物当期出口货外汇人民征税当期全部纳税额的销项税额物离
岸价格币牌价税率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
二、新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和管理
(一)新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持有关证件于2月底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广东
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格式见附件一),未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一律不
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新企业应按出口退税工作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业务,企
业法人代表应加强对本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出口退(免)税凭证新企业申请退(免)税时,应附送以下凭证:
(一)《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其中,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采用附件二(1)表式,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的,采用附件二(2)表式。
(二)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退消费税的,还应附送消费
税专用税票。
(四)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外汇核销证明。
(五)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企业,还应附送出口货物征税的完税证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新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由企业所在地涉外税务部门接单初审,报地
级市涉外税务部门审核,同级退税部门办理退税。
(二)新企业在办理退(免)税后一个月内,应对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
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和出口退税机
关,涉外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进行严格审核,多退的,要返纳入库,少退的,办
理补退手续。企业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退税
(免)税申请。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请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企
业采取伪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续骗取出口退税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略)附件2(略)附件3(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