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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拆迁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326号颁布时间:1999-12-28

     1999年12月28日 粤地税发[199]3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城市规划和建设,支持拆迁企业重建,恢复生产。现对各市(含县级市)市 区内的企业,拆迁易地重建发生的收入与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拆迁企业是指因市政建设需要(如道路、桥梁、地铁、隧道、码 头等)、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等原因,被当地市政府或城市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 下文指定迁移的企业。   二、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收入,包括补偿收入及将原有生产经营场所转让他人取 得的所有收入,应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可优先用于下列支出:(一)企业搬迁费用 支出;(二)停工期间费用支出;(三)拆迁报废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扣除;(四)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   三、拆迁企业易地重建,其购地及土建、管道、线路的支出,应首先使用累计折 旧,累计折旧不足支付的部分,可以使用拆迁收入,但仅限于与拆迁前企业厂房、仓 库、办公楼等不动产的同等建筑面积部分,及管道、线路的支出。其计算公式如下: 重建支出中可扣除的拆迁收入=重建不动产的平均造价×被拆迁的不动产建筑面 积+重建管道线路成本 重建不动产的平均造价=(重建不动产总造价-累计折旧)/重建不动产总建筑面积   四、按上述规定扣除后拆迁收入仍有结余的,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足扣除部分 以及超出被拆迁不动产面积部分的重建支出应列入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重建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   六、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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