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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于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12号颁布时间:2000-08-10

     2000年8月10日 粤地税发[2000]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 通知》(粤财企[2000]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5]28号)规定,纳 税人实际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优惠电差价补贴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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