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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医学美容康复业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011号颁布时间:1994-09-22

     1994年9月22日 粤地税发[1994]011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对经营医学美容康复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 研究,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征免营业 税范围的规定,对我省经营医学美容康复业务征免营业税范围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下简称“医疗机构”)开设的专为病人治疗 而提供桑拿、推拿、按摩等经络医疗、理疗服务项目的医疗美容康复中心或经络治疗 中心,其经营业务收入,凡纳入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统一核算,并使用医疗部 门统一的收费收据的,报经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给予免征营业税;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或由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经营的,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二、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各类医学(疗)美容康复中心、 古法治疗中心、桑拿按摩中心,包括挂靠医疗单位的医学(疗)美容康复中心等等机 构,其经营医学美容康复业务收人,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三、上述照章缴纳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分别为“其他服务”税目和5%税 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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