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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3号颁布时间:1998-01-24

     1998年1月24日 深地税发[1998]43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具体要求下:   一、对申请免税的单位在申请免税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我市机关、单位、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出售公房,必须提供我市房 改部门审批的批文。   2.我市机关、单位、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出租公房和房管部门出租直 管公房,必须提供经我市房改部门审批的购租手续。   二、申请免税的单位,必须持上述有关资料和免税申请表,经房屋所在地税务征 收分局提出意见后,报市局流转税处批准方可免征营业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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