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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1995]481号颁布时间:1995-09-20

     1995年9月20日 粤办函[1995]481号 省交通厅: 粤交公[1995]116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对集资贷款建桥(路)收费在还贷 (含综合还贷)期间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还清项目贷款后,原则上不得再收 费;经批准继续收费的,应按章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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