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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7]113号颁布时间:1997-03-17

     1997年3月17日 粤国税函[1997]113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接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我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总行缴纳的请示》 (深发银字[1997]4号)。考虑到深圳发展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 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营运资金由总行划拨,总行按年核定其费用指 标,利润全额上划总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深圳发展银行广 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在广东省内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全额汇总总行,由总行集中在 深圳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要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请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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