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012号颁布时间:2000-01-17
2000年1月17日 粤国税发[2000]0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省局粤国税发[1998]75号通知规定,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期限截至1999年底止。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明确,在国家税
务总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税务所(分局)可继续按规定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万元
版以下(含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局粤税明电[1994]122
号通知和粤国税发[1995]171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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