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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0]92号颁布时间:2000-03-08

     2000年3月8日 粤地税函[2000]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省局不断接到各地来文来电,请示有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何种票据的问题。 现重申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何种性质的广告收入均属应税 收入,应纳入税务管理,依法缴纳营业税,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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