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函[2000]124号颁布时间:2000-10-19
2000年10月19日 江地税函[2000]124号
各科室、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制
度,做到政策统一、执法公平,现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
具体明确如下:
一、从今年10月份起,参保人在每月征收期(每月20号前)内未能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各征收管理所在征收期后5日内向其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并在计算机上作标识。对未能及时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的,追究所长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责任。
二、社会保险费的催缴期最长不超过15日,原则上定至当月最后一日止。参保
人在催缴期限内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超过催缴期限缴纳的,从应缴
月份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滞纳金的减免一律报市局陆宇局长审批,其他人无权减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