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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使用纳税卡办理国税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3-01

     2001年3月1日 全市国税纳税人:   为了配合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推广,提高办事效率,我局决定全市国税纳税 人使用纳税卡办理有关税务事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国税纳税人于2001年3月5日至3月30日内到所属国税分局或征收 所领取国税纳税卡,"双定"户凭原纳税手册领卡,如遗失纳税手册的,须凭税务登 记证副本领卡;其他业户凭税务登记证副本领卡。   二、自领卡之日起,纳税人办理国税事项必须使用纳税卡,包括到农行申报纳税, 或到国税征收大厅申报纳税、购买发票等各项税务事项。   三、纳税人如遗失纳税卡,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分局或征收所申请补发。    四、如纳税卡损坏或不能使用,纳税人须携纳税卡到国税分局或征收所办理补发 手续。   五、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卡免费,补发每卡收取5元。   六、纳税人请妥善保管好纳税卡,勿将磁卡弯折、靠近火源、受磁。   以上通知,请各纳税人互相转知,并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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