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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课本代理手续费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江地税函[2000]109号颁布时间:2000-09-13

     2000年9月13日 江地税函[2000]109号 台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台山市新华书店课本代发手续费纳税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 [2000]64号)收悉。台山市新华书店课本代发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看其是 否符合代销货物的以下三个特点:   一、 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二、 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   三、 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如界定属于代销行为,根据《营业税法规解析》的规定其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 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补收费征了增值税,均征收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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