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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0]72号颁布时间:2000-11-20

     2000年11月20日 粤财法[2000]7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照顾的校办企业审批手续问题,仍按省地方税 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粤税联发[1994]007号通知规定办理。   二、2000年1月1日起,对经清理仍可保留校办企业资格、享受增值税优惠 的企业名单,请各市国税局于12月30日前汇总书面上报省国税局。   三、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是否属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而享受免征增值税 的。由校办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经县(区)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 免征增值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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