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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税局关于销毁小面额印花税票的通知

粤地税计函第07号颁布时间:1996-06-12

     1996年6月12日 粤地税计函第0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 547号)称:“在满足本地印花税票三年使用量的前提下,对于现存的小面额印花 税票,各地可以适量销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对一角、二角的印花税 票,全部作销毁处理。对五角的印花税票,根据各地需要作部分保留,适量销毁。销 毁的印花税票严格执行票证销毁规定,以县(市)级为单位进行清点登记,报局长审 核后,上缴市级局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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