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税局关于销毁小面额印花税票的通知
粤地税计函第07号颁布时间:1996-06-12
1996年6月12日 粤地税计函第0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
547号)称:“在满足本地印花税票三年使用量的前提下,对于现存的小面额印花
税票,各地可以适量销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对一角、二角的印花税
票,全部作销毁处理。对五角的印花税票,根据各地需要作部分保留,适量销毁。销
毁的印花税票严格执行票证销毁规定,以县(市)级为单位进行清点登记,报局长审
核后,上缴市级局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