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征收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8号颁布时间:2002-12-13
2002年12月13日 湘财农税[2002]18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必须同时征收、同时开票,不得擅自减、
免、缓征,也不得只征收正税,不征收或少征收附加,不得先征收正税,后征收附加,
也不得正税、附加分开征收。
二、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必须使用我厅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
三、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必须将征收的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全额缴入国库存款户,
将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及农业特产税附加列“农牧业税附加收入”科目全额缴入国库存
款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两税附加后应及时返还给乡镇,乡镇财政所应按有关规定和
程序将两税附加及时足额安排到村,禁止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的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资金必须严格控制在当年
实征税款总额的12%(含12%)以内。对先征后减的税款必须先全额入库,然后
再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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