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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地税发[2002]148号颁布时间:2002-10-16

     2002年10月16日 鄂地税发[2002]148号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的通知》(鄂办发电[2002]63导)文件精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税费 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涉农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从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 的重要性,以此次学习和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涉农税收的 执法行为,理顺涉农税收的执法秩序,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切实保证广 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涉农税收的宣传力度,切实落实税收政策公示制, 做到依法办税、公开办税。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允许改变纳税环节,对农村私人 建房征收营业税等有关税费,应以施工方为纳税人。只有依法建立了代征代缴关系的 义务人,才可要求代扣代缴税款。当前,应继续抓好农村委托代征地方各税情况的清 理整顿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有关代征人员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 代征资格;对清查出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取消屠宰税的决定,停止征收屠 宰税。今年已经向农民征收的屠宰税,无论是税务机关直接向农民征收,还是委托代 征的,都要认真核实,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办理清退工作。今年在流通环节已 征收屠宰税的处理办法,待省政府确定后按规定执行。各地具体清理情况于今年年底 报省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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