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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中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鄂地税发[2002]142号颁布时间:2002-09-27

     2002年9月27日 鄂地税发[2002]142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在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 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精神,确保当前政治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对涉农税收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 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及省局有关规定,从讲大局、讲团结、 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减轻农民负 担的关系,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严肃税收政策规定,严格税收征管秩序,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不得变更纳税主体,将农村建房户(农民)认定为纳税人,将应由从事承建私房建安 业务的纳税人(施工方)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费改由建房户缴纳;不得改变征税方 式,将农村建房户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违规要求农民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不得变 相摊派税费,将有关税费计划平摊到农村建房户。各地要对农村委托代征建安营业税 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代征资格;对征收中存在的问 题要坚决纠正。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取消屠宰税的决定,停止征收屠 宰税。要认真做好屠宰税的清理工作,今年已经向农民征收的屠宰税,无论是税务机 关直接向农民收取,还是委托代征的,都要认真核实.必须坚决清退给农民。今年在 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屠宰税,待省政府确定后按规定执行。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以提高基层税务干部素质为着力点, 以加强执法监督为突破口,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着重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 为,认真落实好各项涉农税收政策,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对违反税法规定,造成 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除从严查处责任人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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