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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294号颁布时间:2000-09-06

     2000年9月6日 武地税发[2000]294号 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购建房屋部分投入使用如何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企业新建房屋全部完工,原则上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但对本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从交付使用或出租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新购房屋,从交付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楼房尚未全部完工,但部分房屋已完工装修井投入使用的,应就投入使用的房屋 征收房产税,其计税原值的计算应以已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该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 例乘以工程已投入的成本加装修费用。   二、单位自办的各类汽车驾驶培训班其房产、土地、车辆是否缴纳房产税、土地 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单位自办的各类驾驶培训班,属于一般技能培训,与国家承认学历,并颁发毕业 证书的驾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其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 鄂地税发[2000]20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在金融单位的借贷行为中,借款方以房地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贷本 息,金融单位依有关法律规定,已取得企业以资抵贷的房屋所有权和拥有土地的使用 权并已使用的房地产,由金融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虽已办理了产权 过户手续,但未使用的房地产,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单位暂本办 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但实际已在使用的房地产,按原省税务局[87]鄂税率第24 6号的规定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金融单位缴纳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改制后交由财政部门托管的房地产的征税规定   根据企业改制有关规定,企业将部分土地、房产实行资产剥离,交由财政部门托 管。尽管产权形式发生了变化,但这部分土地和房产的实际使用人仍为该企业。根据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 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和[89]国税地字第140号“对纳 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应 以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企业主管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管理费和其他收入,具有事业、企业两种性质的企业主管 部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即按财政拨款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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