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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323号颁布时间:2000-10-27

     2000年10月27日 鄂地税发[2000]3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通知      2000年10月27日 国税发[200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自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需的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该议定书自2000 年10月11日起生效执行。议定书文本已于2000年6月23日以国税函 [2000]484号文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的要求做好该议定书的执行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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