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长江航务管理局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86号颁布时间:1993-02-15

1993年2月15日 鄂税发[1993]86号 接财政部(93)财综字第4号文,对长江航务管理局交纳“两金”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一、为落实国家1992年对长江航务管理局(含其所属企业和双重领导的港口 企业,下同)折旧基金已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简称“两金”)这一政策, 从1992年起,长江航务管理局改按扣除当年折旧基金应交能交基金375.9万 元后的418.1万元,定额上交能交基金,并就地解缴中央金库。经与长江航务管 理局联系,省内各企业应缴纳能交基金分配定额数如下: 巴东港1.6万元 宜昌港28.1万元 枝城港11.8万元 沙市港3.99万元 洪湖港2万元 黄石港19.6万元 武穴港3.4万元 红光港机厂(宜昌)6.5万元 二、对长江航务管理局1991~1992年港务费收入应交的“两金”,给予 免征的照顾。从1993年起,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港务费收入应按现行规定交纳“两 金”。 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