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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84号颁布时间:1993-02-15

1993年2月15日 鄂税发[1993]84号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关于明确金融系统 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 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 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 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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