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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监察厅关于严肃查处骗税案件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贯彻执行的通知

鄂税发[1993]106号颁布时间:1993-03-03

1993年3月3日 鄂税发[1993]106号 近一个时期,全国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大案要案。我省从去年 下半年以来,也发现了少数地方的一些企业和税务部门受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出具 出口退税假证,参与骗税,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行政主要 领导人授意支持企业和税务部门参与骗税,问题十分突出,经省监察厅、省税务局研 究决定,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骗税案件,严厉打击骗税犯 罪行为的斗争。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全面开展自查和检查。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在三月底以前,对1992 年来出口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要进一步开展自查,要逐笔、逐户对出口产品销售发票和 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单进行认真地核对和清理。在此基础上,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 认真组织检查。对检查的情况,要如实写出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二、要严肃查处骗税案件,严厉打击骗税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对群众举报和自查、 检查中发现的骗税案件,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是对行 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参与骗税,对行政机关领导授意指使、 逼迫税务部门为不法分子作假证骗取退税的案件,不论涉及哪个单位,哪个人,有关 监察机关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决不姑息。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参与者要严肃处理。 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骗取的非法所得要全部追缴入库,绝 不能让违法违纪人员在经济上占便宜。 三、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级监察机关要把开展反骗税斗争作为当前执法监 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注重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主动同税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 信息,参与和支持税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向监 察机关通报情况,反映问题,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使查处骗取出口退税的 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为正确贯彻执行囚家出口退税政策,为改 革开放、繁荣经济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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