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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鄂税发[1993]101号 颁布时间:1993-02-24

     1993年2月24日 鄂税发[1993]101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279号《关于部分出口 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鄂税发 [1992]189号和鄂税发[1992]265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 退税的补充通知》(1992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2]2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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