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2]506号颁布时间:1992-12-09
1992年12月9日 鄂税发[1992]506号
最近,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1992]冶经字第476号《关于
进一步理顺铁矿石价格的通知》,通知决定自199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铁矿石
统一出厂价格,铁精矿(含铁品位62%)由每吨115元调整为135元。根据财
政部(1991)财税字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第九条
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函发[1992]1401号文规定,自1992年8月
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铁矿石资源税。我省恢复按规定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税
额标准如下:
一、列入财政部(19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铁矿恢复按规定
税额标准为:武钢灵乡铁矿1.48元/吨,武钢大冶铁矿(露天矿)1.46元/
吨,武钢大冶铁矿(地下矿)1.41元/吨,武钢程潮铁矿1.44元/吨,武钢
金山店铁矿1.38元/吨,湖北鄂钢铁矿1.42元/吨。
二、未列入财政部(19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铁矿恢复按规
定税额标准为:1.00元/吨。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