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2]503号
颁布时间:1992-12-07
1992年12月7日 鄂税发[1992]503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3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
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有关农产品的具体范围问题,经研究,我省统一确定如下:
一、农业类
(一)粮食作物:1.稻谷2.小麦3.玉米4.杂粮:(1)栗(2)高梁
(3)大麦(4)荞麦(5)绿豆(6)蚕豆(7)豌豆(8)其他杂粮5.薯类
6.大豆:(1)黄豆(2)青豆(3)黑豆(4)红豆
(二)经济作物:1.籽棉2.皮棉3.油料作物:(1)带壳干花生(2)油
菜籽(3)蓖麻籽(4)向日葵(5)芝麻(6)其他油料作物4.麻类:(1)红
麻(2)黄麻(3)芋麻(4)亚麻(5)线麻5.糖料作物:(1)甘蔗(2)甜
菜6.烟叶:(1)烤烟(2)晒烟
(三)蔬菜、瓜类:1.蔬菜2.西瓜3.甜瓜
(四)茶、桑、水果特种作物:1.红毛茶2.绿毛茶3.水果4.桑叶
(五)中药材:系指未经加工的各类中药材。
(六)其他农作物:1.苇子2.莲子3.荸荠4.席草
二、牧业类
(一)家畜:1.牲猪2.菜牛3.菜羊
(二)家禽:1.鸡2.鸭3.鹅。
(三)活的畜、禽产品:1.羊行2.羊绒3.羊奶4.牛奶(指未经加工)5.
鸡蛋6.鸭蛋7.鹅蛋
(四)其他动物产品:1.蚕茧2.兔3.兔毛4.蜂蜜
三、林业类
1.原木2.原竹3.棕片4.生漆5.乌柏籽6.油桐籽7.天然树脂
四、渔业类
1.鱼2.虾3.蟹4.贝类(珍珠)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改
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