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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老年经济实体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鄂税发[1993]179号颁布时间:1993-04-28

1993年4月28日 鄂税发[1993]179号 为支持我省老年人广泛开展的“老有所为”活动,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职工 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在税收上给予老龄工作委员会兴办 的老年经济实体以下优惠: 1.对兴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宾馆、招待所除外),自1993年以后取得的 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可给予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一年的照顾。一年以后纳税仍有困难 的,按体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给予减免照顾。 2.对进行科技的经济实体,可免征所得税两年;其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可暂免 征营业税。 3.对其他经济实体,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除国务院明文 规定不能减免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给 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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