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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71号颁布时间:2005-08-10

     2005年8月10日 青国税函[2005]1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 彻执行。   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由公司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提供公司总部统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营业部确属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 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作 出结论后,由相应部门取消该营业部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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