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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54号颁布时间:2000-12-05

     2000年12月5日 青国税征[2000]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 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 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防伪税控企业及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 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全部实行认证。    三、企业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 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对发票抵扣联较少,税务机关能够马上认证完毕的, 可马上认证;对发票抵扣联较多,税务机关不能够马上认证完毕的,税务机关可填写 《待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收据》(附件2),将纳税人的发票抵扣联暂留税务机关, 认证完毕后,退还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可在企业申报前或申报后进行, 并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对长期低税负申报、零负申报的企业,应采取先认证,后 抵扣的办法;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较多,纳税较正常的企业,可采取先抵扣,后认证的 办法。   五、认证过程中发现“密文有误”的发票,应加盖“认证不符”戳记。经税务机 关认证确定为“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 应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3),并转稽查局组织查处。经认证确定为 “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丢失被盗”以及未经税务机关认证 的专用发票,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六、启用新的防伪认证专用章,新的防伪认证专用章下发后,原认证专用章作废, 并于新的防伪认证专用章下发后五日内交市局征管处。    七、临时一般纳税人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继续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临 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时,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八、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减少分开票机的企业,由管理 一科将企业的金税卡、IC卡收缴税务机关,填报《发票缴销申报表》,并在《注销 税务登记申请表》中注明缴销情况。收缴的金税卡、IC卡转计算机管理科。 企业 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金税卡、IC卡由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发行使用。企业因改制 原因注销,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金税卡、IC卡可重新 发行使用。 附件1:《待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收据》(略)   2:《认证结果通知书》(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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