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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7]107号颁布时间:2007-08-02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全省及我市的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30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厦门市建筑业信息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建安模块”)为依托,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户”)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为征收、管理、稽查和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建筑业户的认定管理 
  (一)建筑业户的认定。建筑业户包括一般建筑业户和临时建筑业户。一般建筑业户是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业务收入占业户总收入30%以上的或临时发生建筑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业务。对符合规定的一般建筑业户都应及时向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认定管理。临时业户是指非一般建筑业户的建筑业户,可不对其进行建筑业户的认定,其发生临时建筑劳务的申报(30万以下)到柜台进行无项目申报和代开建筑专用发票或代开分转包发票。。 
     (二)一般建筑业户办理认定的内容:1.建筑业户基本信息登记,建立基本信息档案,纳入建安模块管理;2.税收的申报方式的认定。 
  (三)建筑业户税收申报方式的认定。税收申报方式是指建筑业户通过网站或到柜台申报建筑业税收的方式,分为三种。一是汇总申报,指的是企业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税款所属期汇总所有项目申报(即建安模块上线前的申报方式),未认定为建筑业户的企业适用于此申报方式;二是项目申报,指企业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包括自报和代扣代缴申报)按登记的工程项目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收,经认定为建筑业户并且所有承包的总包工程项目都进行登记的建筑业户适用此申报方式;三是混合申报,指同时使用上述汇总申报和项目申报两种申报功能申报税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经认定为建筑业户并且既有不需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也有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的业户。 
  第三条 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一)本地建筑企业在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不含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外来建筑企业办理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和一般建筑业户认定手续后,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初始)登记: 
  1.《安装总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3.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适用于外来建筑企业);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工程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进行重大项目登记,工程项目金额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进行零星项目登记。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登记或不登记,登记流程同零星项目流程。已经进行建筑业户认定的本地企业可以通过网站登记工程项目信息,其中重大工程项目实行预登记,由企业在网站上登记信息后,携上述资料找税管员办理立档手续,零星工程项目在网站登记后直接生效立档;一户企业可以同时登记多个总包工程项目。 
  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30万元以下的(指总包),应持《建筑安装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到各区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按区局立户,一个人在一个区局只能办理一户临时税务登记,管户分配后,临时户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建筑安装总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由税管员办理建筑业户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视同本地企业进行管理;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30万元以下的直接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窗口进行无项目申报和代开票,不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外来建筑企业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已取得预收工程款但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以及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的纳税人,应在开工前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并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预计)金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已经登记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程项目变动,如改变设计结构、追加(减少)合同金额、改变建筑面积等情况,必须在项目变更后30日内持《建筑安装总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零星工程上述内容也可以由建筑业户直接通过网站自行变更(变更后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需要税管员审核变更),重大工程项目或零星工程变更合同金额达到重大工程项目标准的,应由税管员现场审核办理变更。合同(预计)金额变更不得小于下一级分转包工程的合计金额,不得变更小于已开建筑业发票的累计金额。 
  (三)建筑业户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结算注销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费,并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系统进行相应登记(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项目申报和发票验旧)。建筑业户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复工)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的30日内, 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并说明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进行续建登记。 
  (四)建筑业户承建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结算的,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已完工未结算”处理(完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申报和发票验旧)。 
  建筑业户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完工结算且税款已结清的,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结算注销。 
  上述“已完工”是指项目已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 
  (五)建筑业户分包、转包工程的,必须在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分转包工程的《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未事先办理总包登记的不予受理;总包工程无论是重大项目或者零星工程,总包人均可在事先登记总包项目的基础上,通过网站直接登记生效分转包工程项目信息。 
  本地企业、外来报验户、外来临时税务登记户和个人承揽分转包工程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分转包工程项目登记,必须按项目代开分转包专用发票,总包人负责对上述纳税人进行代扣代缴申报;分转包工程为个人承揽的,总包人在登记分转包工程时登记个人基本信息(承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由总包人开具代扣代缴凭证后,按项目登记的个人基本资料代开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分包人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否则由承揽分(转)包工程的纳税人全额缴纳税款;项目总承包人也必须在分(转)包工程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转)包登记手续,并负责代扣代缴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 
  (六)建筑业户在项目登记时应将预算书和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对预算书的材料成本、劳务金额、设备金额,并将三项金额录入系统。项目决算后,纳税人必须将决算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决算书对材料成本、劳务金额、设备款进行修改,核算项目利润。 
  建筑业户承建的项目是包工不包料的,必须将建设单位自购的材料的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没有预算书和合同的,必须每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工程项目所购入的材料的发票复印件。 
  (七)建筑业户承包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的,应向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第四条 《外管证》管理 
  (一)建筑业户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期限届满后申请续开的可再予核发。 
  (三)建筑业户应当在工程施工前持有效《外管证》向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劳务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领购发票的还应一并缴销发票。建筑业户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五条 建筑业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劳务地(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向劳务地或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承接的合同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相应劳务结算时,可按在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时确定的合同金额范围内,自行逐一分项目开具建筑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一)建筑业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建筑业发票: 
  1.承接分包、转包工程业务[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由纳税人另行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2.未提供建筑业劳务; 
  3.提供非建筑业劳务; 
  4.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第六条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必须申报纳税并确认税款入库后,才可到税务窗口代开建筑业发票,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已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工程,在代开发票、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合同》及其复印件。 
  (二)对未纳入我局建安模块登记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代开发票、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时仍要报送相关资料: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代扣代收税收凭证及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 
  (一)将承接的工程项目分(转)包给其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由总承包人在征收该工程项目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 
  (二)第一道分(转)包工程项目的,分(转)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已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不重复征收。 
  (三)分(转)包工程项目再分(转)包的,再分(转)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报送《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一式两份。《报告单》应由分(转)包人和总承包单位逐级签注证明意见。 
  第八条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其他管理规定 
  (一)建筑业户因项目工程款退回、工程款结算差额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应收回已开出《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二)取票方(付款方,下同)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必须将原发票联退还给开票方(收款方,下同),开票方收到后,应在该份发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三)取票方(仅限于法人单位)已付款、或者未付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开票方必须取得取票方的有效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已入账的发票名称、代码、号码及开票项目、金额、记账凭证号码等,并加盖公章),可开具红字发票,其中办理退款的取票方还应出具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取票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在当期成本中扣减红字发票上的金额。红字发票开具方每月应将开具的红字发票通过网上发票验旧办理逐份验旧。 
  (四)建筑业户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必须分工程项目开具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等其他不合法凭证入账。 
   第四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九条 建筑业户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中营业税申报应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建筑业户外出跨省经营除就外出经营项目在劳务发生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每月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工程项目自应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则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外出施工项目应纳营业税税款。 
  第十条 代开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委托代征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时,必须分工程项目申报缴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工程项目开具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一条 建筑业户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五章 纳税评估和网络监控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系统综合查询功能,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工程项目、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数据,并进行钩稽比对和逻辑判断,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信息系统网络,及时跟踪监控外来和外出企业的税收管理信息,变事后结算管理为事前即时管理,有效堵塞纳税人利用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沟通不畅进行偷逃税收的漏洞。 
  第六章 处罚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业户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含电子数据)等税涉税事项,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其他管理项目 
  第十五条 对于系统推广应用前开工的现有在建工程项目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对以前年度开票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清查核对,核对清楚后,录入系统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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