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6]112号颁布时间:2006-09-11
全市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市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其开立的账户账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账号登录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开立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为此,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前置条件,银行依法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所开立的账户账号。
二、账户账号登录及操作要求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换发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我市国税局与地税局实施联合换证、办证工作,统一向纳税人颁发一份税务登记证。新税务登记证(副本)(详见所附样本,附件1)中增加了“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页张,供银行登录使用。
(一)已开立账户补登录。对纳税人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在各银行网点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账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等所有本、外币结算存款账户账号,下同),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于领取新版税务登记证后15天内向开户银行办理补登录手续(本通知之前已领取新证的,在9月30日前),各开户银行应当在纳税人出具税务登记证(副本)时一次性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补登录(登录要求详见附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页张的填写说明》,下同)。
(二)新开立账户账号登录。纳税人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要求其出示新版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和机构设置情况所在页张的复印件;账户经人民银行核准通过或报备成功后,纳税人应重新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银行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纳税人在本网点新开立的全部账户账号。
(三)登录方式。采取由各开户银行网点通过计算机打印或银行工作人员手工填写的方式,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进行登录,银行经办人员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上签章。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纳税人申请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时,应持新版的税务登记证银行方可给予办理。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通知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式样(略)
2.《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页张的填写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