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3日 闽财税政[1995]064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
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问题》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下发前,各地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55
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办理退库税。
二、已经入库的营业税、所得税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分别由各级财政办理退库。
三、我省党校所办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具体操作,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
务局闽财税政[1994]012、014号办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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