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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064号颁布时间:1995-12-13

       1995年12月13日 闽财税政[1995]064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 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问题》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下发前,各地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55 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办理退库税。   二、已经入库的营业税、所得税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分别由各级财政办理退库。   三、我省党校所办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具体操作,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 务局闽财税政[1994]012、014号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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