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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保险监管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27号颁布时间:2003-05-19

     2003年5月19日 闽国税函[2003]227号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申请税前列支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请示》 (闽人保发[2003]199号)。鉴于保险监管费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部门必要的经费开支,向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 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其收取标准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批准的,据此,经研究,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2002年度上缴的保险监管费(详见下表)予以税前扣除。 附件:2002年度保险监管费税前扣除一览表                单位:元   单位       保险监管费   福州       738382.81   莆田       132689.52   三明       235278.43   泉州       557346.17   漳州       210958.72   南平       224089.63   宁德       136699.13   龙岩       231254.90   合计       2466699.3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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