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华龙饲料技术开发(集团)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57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闽地税函[2003]257号
福州、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华龙饲料技术开发(集团)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报告。经研究,同
意该公司2003年度在108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
配如下:省华龙集团福州饲料预混料总厂50万元;福清华龙粮油饲料公司8万元;
华龙集团角美闽南饮料厂8万元;省华龙集团永安黎明饲料有限公司22万元;省华
龙集团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15万元;省华龙集团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5万
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但超
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省华龙饲料技术开
发(集团)公司收限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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