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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闽财税[2004]5号颁布时间:2004-01-16

     2004年1月16日 闽财税[2004]5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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