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日 闽国税函[2003]571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因退换货而无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能否退税的请
示》(榕国税发[2003]490号)悉。关于福州山昌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出
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造成退货,退运货物经修理后复出口无法取得外汇核销单能否办理
退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
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规定,凡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
用出口收汇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不再验凭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办理收
汇核销。由于该企业退货及复出口报关单上所注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
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单的监管方式”,因此,对该公司原出口货物已全额收汇
核销,退运货物已按规定办理补税,退运复出口货物按照“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
报关出口的,其退运复出口货物在申请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此复。
附件: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因退换货而无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能否退税的请示
2003年11月14日 榕国税发[2003]49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州山昌电子有限公司系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管征的进料加工复出
口生产型企业。该企业在出口产品的过程中,有时因质量原因会造成部分退货,退货
修理后再复出口。具体操作是第一次出口时外汇全额核销(未扣除退货销售额),退
货后到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
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货物修理后再次出口时,只有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不再办理外汇核销,因此没有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
[2001]120号文)第三条规定:凡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
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不再验凭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办理收汇核销。该
企业退货及复出口报关单上所注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对应汇发
[2001]120号文附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分类表》
第二条: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30小项[进料成品退换(代码
4600)],属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类型。而根据目前我们对出口退税的
规定是:出口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逐票附送对应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鉴于外汇管理局上述的相关文件规定及企业实际已全额收汇的情况,我局认为企
业上述情况可视同已收汇给予退税。
妥否,请批示。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
汇核销单的通知(略)
2.企业相关资料。
(3)